
咨询热线
HASHKFK
PG电子官方网站(PG Games)(访问: hash.cyou 领取999USDT)
被告运城阳光传播的短视频系游戏用户录制而成。游戏用户有目的地使用《英雄联盟》游戏的连续画面上传至各短视频平台进行营利,在被告运城阳光的西瓜视频平台中的有关《英雄联盟》游戏的短视频超过十余万条,尽管有些视频所使用的画面较少,但每个游戏用户所上传的包含《英雄联盟》游戏画面的短视频众多, 对于同一个游戏用户而言,需要将其行为进行整体评价,而不能将其中的某些视频单独抽取分析。这些画面在大多数短视频中贯穿始终,所占比例基本上达到70-80%,构成视频的实质部分,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即使在某些视频中,游戏用户使用的画面较少,也并非是有意识地减少对《英雄联盟》游戏画面使用的比例,而是为了相关短视频反映内容的需要,且就各游戏用户上传的所有涉案短视频内容而言,包含了《英雄联盟》游戏画面的方方面面,呈现了《英雄联盟》游戏的几乎全部内容,整体上不合理地损害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