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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视频直播软件销路通畅,软件开发公司想出了在软件里“搭售”和“附赠”赌博游戏的法子。开发公司赚了钱,运营平台得了利,甚至聘请的代理、主播们也分到了一杯羹。然而,在检察官的眼里,这些串在同一条利益链上的“狂欢者”,都涉嫌开设赌场罪。近日,由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黄某、胡某、曹某等14人作出一审判决,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适用缓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经营过程中,黄某等人发现,许多进入视频聊天平台的玩家“醉翁之意不在酒”,都想在平台上玩各类赌博游戏,试试自己的手气和财运;许多视频平台的运营者甚至主动要求安装赌博游戏,不然光靠直播根本没钱赚。这样的市场行情让黄某和胡某心里有了底,为了打开视频聊天软件的销路,他们让公司技术人员开发赌博游戏软件。黄某等人向买家宣称,只要买他们公司的视频聊天软件,就可以附赠一款热门赌博游戏。广告一出,立刻引来了众多客户争先购买。
事实上,出售软件只是第一步,只要在网络上运营捆绑赌博软件的视频聊天软件,后续的费用就会接踵而至。提供服务器租赁、网站架构、网站维护、数据查询、网站后台支撑、赌博游戏修改、支付通道接入、电脑客户端维护等技术服务,样样都要客户花钱。于是,黄某的公司按月向客户收取2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技术服务费,1万元左右的服务器租赁费用。除了提供技术服务赚钱,这家公司还直接在卖出去的软件里提供第三方支付,所有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充值资金,这家公司都会抽取2%左右的手续费。
一个软件公司就卖卖视频聊天软件,怎么就构成了开设赌场罪?现实是,他们的行为并不是看上去那么简单。审查整个案件后检察官指出,黄某等人开发软件、赌博游戏,用于出售营利,且为出售的软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并提供支付结算等,收取相应的费用,配合站长要求对相应平台设置了兑换比例,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筹码,并从中抽头渔利。黄某等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开设赌场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照较重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这个认定,最终也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了体现。